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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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县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津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王林在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津支行(账号:6230××××1876)的银行存款在7508917.29元限额内予以冻结; 二、若第一项保全措施未足额时,则对被申请人雷静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新津县房屋【川(2017)新津县不动产权第0××0号】及四川省新津县房屋【川(2017)新津县不动产权第0××5号】;新津县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新津县房屋(业务件号:权01***3)及位于四川省新津县房屋(业务件号:权01***3)在未足额限额内予以查封。 查封期间: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津支行申请续封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