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涌泉镇营业所
简阳市涌泉镇同德村村民委员会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同德村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支付我村村民蒋天仁在银行的存款1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蒋天仁系我村村民,2020年1月16日在家中去世,蒋天仁无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我村作为蒋天仁的继承人,对蒋天仁在银行的存款享有权益,故诉讼到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邮政涌泉营业所辩称,对原告的主体资格有异议,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是蒋天仁唯一的继承人。如果法院认定原告具有主体资格,责任也不应当由我营业所承担,我营业所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对外承担责任,简阳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0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予以了明确。

邮政储蓄简阳支行辩称,对原告的主体资格有异议,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是蒋天仁唯一的继承人。如果法院认定原告具有主体资格,责任也不应当由我公司承担,蒋天仁与邮政涌泉营业所建立了储蓄存款关系,应由邮政涌泉营业所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蒋天仁,男,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系同德村村委会成员。蒋天仁于2020年1月16日因病死亡,无继承人。蒋天仁于2019年2月8日在邮政涌泉营业所存入10000元,存单号码:川F8554848839。

另查明,邮政涌泉营业所无独立的法人资格,系邮政储蓄简阳支行设立。

以上事实,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蒋天仁死亡证明书、居民死亡户籍注销证明、简阳市涌泉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蒋天仁的证明、本院调查笔录一份以及蒋天仁的银行存单,本院(2021)川0180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以上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蒋天仁在邮政涌泉营业所开办储蓄账户,与邮政涌泉营业所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邮政涌泉营业所负有依照银行储蓄合同的约定支付存款本息的义务。而邮政涌泉营业所作为邮政储蓄简阳支行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邮政涌泉营业所应承担的责任由邮政储蓄简阳支行对外承担。蒋天仁去世后,其遗留在账户内的存款属于存款人的遗产,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上述遗产。同时,经本院查实,蒋天仁无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蒋天仁作为同德村村委会的成员,蒋天仁去世后,其与银行的储蓄存款合同的权利应由同德村村委会享有。故对同德村村委会请求由邮政储蓄简阳支行向其支取蒋天仁的该笔存款10,000元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蒋天仁名下存单号码为川F8554848839的存款10,000元及相应利息支付给简阳市涌泉镇同德村村民委员会。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简阳市涌泉镇同德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7-28
发布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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