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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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宜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匡远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宜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朱**、李*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宜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匡远信用社借款本金60000元、截至2020年7月14日的利息2060.53元,合计62060.53元及从2020年7月15日起按双方签订的0110140264170714540000028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2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76元,由被告朱**、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本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者逃避执行的行为。如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1-11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