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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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宜良县匡远镇祥建建筑用具租赁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宜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宜良县匡远镇祥建建筑用具租赁经营部租金324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1元,由被告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4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