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湘潭市恒圣物流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湘潭市锦宏价格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湘潭市恒圣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损失保险理赔款72515元及评估费4000元;

二、驳回原告湘潭市恒圣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湘潭市恒圣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负担9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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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9-11-21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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