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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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树生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60000元及其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1月1日起计至2019年9月30日止,暂计为人民币10500元,按原欠款金额100089计算)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与被告之间存在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采购线路板等。2019年2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刘宗坤欠款支付承诺》,确认截至止2019年2月27日共欠原告货款100089元;上述欠款被告承诺分三期支付,于2019年5月15日前支付40000元,于2019年6月15日前支付40000元,剩余尾款于2019年7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如被告未能按约定支付或逾期支付超过10日,原告有权向法庭提起诉讼,并追究本笔欠款总额自欠款日至支付日的滞纳金及利息。该书面承诺书有被告的签字捺印。2020年1月6日,原告以未付款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为了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刘宗坤欠款支付承诺》、2017年10月、11月的对账单、《线路板订货合同书》、出货单、支付宝转帐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交的《刘宗坤欠款支付承诺》为原件,并有2017年10月、11月的对账单、《线路板订货合同书》、出货单、支付宝转帐截图予以佐证,上述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60000元。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原告支付了上述欠款,现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立即支付欠款60000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本院酌定以60000元为基数,从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2020年1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原告诉请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宗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树生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款60000元; 二、被告刘宗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树生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付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6日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1元,由被告刘宗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