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丰杰有成模具有限公司
宁海松元模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宁海松元模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海松元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宁海松元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2021-12-01
发布日期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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