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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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志军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14725.65元; 二、被告李志军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支付信用卡透支利息(暂计至2021年5月10日止透支利息3501.51元;从2021年5月1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透支利息继续按《广州银行信用卡(IC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不计收复利和罚息); 三、被告李志军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支付分期手续费9711.33元; 四、驳回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负担25元,由被告李志军负担1437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由被告迳付原告,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