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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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喜龙典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广东喜龙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晓东、徐芳芳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210729B)于2021年9月9日解除; 二、被告梁晓东、徐芳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喜龙典当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1000000元; 三、被告梁晓东、徐芳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喜龙典当有限公司支付综合费用、逾期利息(综合费用、逾期利息合并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四、被告梁晓东、徐芳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喜龙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5000元; 五、被告梁晓东、徐芳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喜龙典当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2000元; 六、若被告梁晓东、徐芳芳不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第二至五项所确定的债务时,则原告广东喜龙典当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梁晓东、徐芳芳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路××号××房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200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驳回原告广东喜龙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82元,由原告广东喜龙典当有限公司负担279.50元、被告梁晓东、徐芳芳负担710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梁晓东、徐芳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