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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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洪丹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3376.47元; 二、被告洪丹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支付利息(暂计至2020年2月27日的利息为5022.17元,从2020年2月28日起继续按涉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不得计收罚息); 三、被告洪丹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1356.99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负担140元,被告洪丹负担542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由被告迳付原告,本院不予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9-24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