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卜华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2513.22元、罚息9355.5元、复利31.34元(暂计至2021年8月11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1.34‰的标准计付)。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19元,减半收取4459.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80元,由被告卜华钢负担。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卜华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8
发布日期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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