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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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项一鸣、王美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死者项兆苗的遗产范围内返还给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8月2日为4716.95元,2021年8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日利率0.23‰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6元(已减半),由被告项一鸣、王美仙在继承死者项兆苗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