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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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济宁万强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青岛凯兴达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邴**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160元(10000元+4500元+100元+1560元)(汇入邴**中国农业银行即墨经济开发区分理处62×××77账户中);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邴**经济损失324.42元(1081.4元×30%)(汇入邴**中国农业银行即墨经济开发区分理处62×××77账户中); 三、驳回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4元,减半收取392元,由邴**负担286元,由都邦保险公司、人保公司负担1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