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塘支行
广东科利亚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科利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东科利亚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塘支行清偿贷款本金9399664.4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9年5月21日的利息14777.78元、罚息1400653.7元、复利2189.57元,并自2019年5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继续计算罚息、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罚息不得计算复利);

二、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塘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35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3351.7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广东科利亚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之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8-05
发布日期 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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