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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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1305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129641.97元,总计赔付250946.97元。 二、***赔偿***鉴定费2000元,重庆进银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8元,由***负担789元,***、重庆进银物流有限公司负担7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万山支行,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沈鹏飞 人民陪审员 肖道凌 人民陪审员 张光丽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付全 书 记 员 刘羿岑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