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应支付原告天香华庭业主委员会租金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驳回原告天香华庭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72元,依法减半收取1736元,由原告天香华庭业主委员会负担1079元,由被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负担6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24
发布日期 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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