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西安曲江新区XX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2019年10月2日向原告采购一批卫浴产品,总价值6000元,被告承诺先发货后付款,原告向被告供货后,被告一直拒绝支付货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杨向涛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被告2019年10月2日向原告采购一批卫浴产品,总价值6000元,原告向被告供货后,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了原被告买卖卫浴产品、被告欠原告货款6000元未付的事实,被告放弃抗辩应视为对原告诉讼请求无异议。原告的诉讼请求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向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西安曲江新区XX店货款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向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29
发布日期 2021-12-1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