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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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西安曲江新区XX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2019年10月2日向原告采购一批卫浴产品,总价值6000元,被告承诺先发货后付款,原告向被告供货后,被告一直拒绝支付货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杨向涛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被告2019年10月2日向原告采购一批卫浴产品,总价值6000元,原告向被告供货后,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了原被告买卖卫浴产品、被告欠原告货款6000元未付的事实,被告放弃抗辩应视为对原告诉讼请求无异议。原告的诉讼请求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向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西安曲江新区XX店货款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向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