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19)粤1625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和诉讼费用负担部分;

二、变更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19)粤1625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朱建修、朱红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朱**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从2014年1月2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0.75%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朱建修、朱红梅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朱建修、朱红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27
发布日期 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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