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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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19)粤1625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和诉讼费用负担部分; 二、变更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19)粤1625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朱建修、朱红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朱**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从2014年1月2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0.75%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朱建修、朱红梅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朱建修、朱红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