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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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兴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云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可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0)黔2301刑初251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罚金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案被执行人李云华尚余罚金20000元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李云华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