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罚金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云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可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0)黔2301刑初251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罚金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案被执行人李云华尚余罚金20000元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李云华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09-02
发布日期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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