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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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津天纺高新物流有限公司 巴楚县冠农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舜天棉花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天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巴楚县震华棉纺有限责任公司 阿瓦提县棉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联营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市舜天棉花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天纺高新物流有限公司合作款本金28150927.65元,并支付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利息1166492.96元; 二、被告天津市舜天棉花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天纺高新物流有限公司以28096172.67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第一项中合作款本金中28096172.67元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三、被告天津市舜天棉花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天纺高新物流有限公司以54752.98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本判决第一项中合作款本金中54752.98元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四、驳回原告天津天纺高新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712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天津天纺高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34805元,被告天津市舜天棉花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749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5-24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