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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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平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福建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6XXXX);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福建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6XXXX)的备案登记注销手续并向福建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返还案涉商品房;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合同解除的违约金221000元; 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代垫款按揭贷款本息(暂计至2019年6月28日止的贷款本息为73524.39元,之后数额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出具对账单为准); 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4745元; 六、福建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义务后退还***购房款1105000元(该款项应先行偿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剩余按揭贷款后余款退还***); 七、驳回福建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4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