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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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港港百货有限公司 江西丰跃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鄱阳分公司 江西丰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丰跃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鄱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港港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租金58,659.94元(租金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 二、被告江西丰跃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鄱阳分公司、江西丰跃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西丰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陈丰跃对租金58,659.94元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8元,减半收取724元,由被告江西港港百货有限公司、江西丰跃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鄱阳分公司、江西丰跃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西丰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陈丰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提交上诉状同时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开户行:农业银行江西省上饶市饶东支行,账号1436××××2214),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