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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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西新泰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162398元。 案件受理费3548元,减半收取1774元(已预交),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