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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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金硕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 云南省精神病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偿还借款借款本金1795452.05元、罚息390801.34元,截止2017年12月21日,本息合计2186253.39元,并依约承担自2017年12月22日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 二、由被告***、***提供的抵押财产在双方约定的最高额度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72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被告曲靖金硕商贸有限公司用去鉴定费、差旅费共计8000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及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7-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