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云南鹏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林分公司 石林鸿泰酒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徐**与被告石林鸿泰酒店签订的《“颐林尚都”酒店公寓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二、由被告石林鸿泰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徐**租金20777.90元; 三、由被告云南鹏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林分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5.00元,由原告徐**负担145.00元,由被告石林鸿泰酒店负担1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