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省中兴广告有限公司
四川鑫盼盼门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四川省中兴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广告发布费250,000元、违约金105,000元,更换制作安装费用12,318.6元,合计人民币367,318.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6日和4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履行地在成都绕城高速公路狮子桥引桥、成自泸高速公路46.51KM和成安渝高速公路224.3KM重庆至成都方向右侧两份《广告发布代理合同》,合同总金额为3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布了广告,2018年4月26日和11月12日,被告分别对原告所发布广告进行了验收,签字认可原告发布的广告质量合格。2018年4月20日,被告向原告主动要求更换了画面,应给付制作安装费用12,318.6元。2019年2月1日和2020年1月17日,被告分别两次共计给付原告方广告发布费人民币100,000元。之后,以种种理由拒付余款至今。依法签定的合同约定应严格执行,被告方违约欠款应予以偿还,法律尊严应当彰显。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处被告偿还欠款250,000元,违约金:350,000元X30%=105,000元,共计:367,318.6元,诉讼等有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四川鑫盼盼门业有限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合同属实,原告违约,没有按照合同时间发布广告的保留期限,因此其本金应当减少50%;由于原告没有达到合同的要求,我方不应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严重高于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违约金事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4月17日、26日,两次签订《广告发布代理合同》,两份合同均对广告发布的地点、内容、期限、广告发布费用及付款时间、付款方式、验收、双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合同生效时间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在给付时间中约定,第一个合同约定在2019年3月1日前支付25万元,第二个合同中约定在2019年7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双方权利义务中约定:甲方(本案被告)有责任按合同约定时间付给乙方(本案原告)广告费,逾期不付,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一年期国家贷款利息标准的两倍向乙方支付逾期资金利息;在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中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按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十支付违约金。合同尾部原告方法定代表人向良明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被告方授权代表周洪贵签名。在2018年4月20日,被告给原告去书面通知,要求对成都绕城8.71KM(152号)、成都绕城狮子桥引桥(062号)处的喷绘画面进行更换,更换的安装总价为12,318.6元。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的地点发布了被告要求发布的广告,也对被告要求更换的喷绘画面进行了更换,并通过了被告方的验收。

另查明,被告于2019年2月1日通过吴红账户向原告支付广告费5万元,2020年1月17日通过四川万象壹品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广告费5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以下争议焦点:

一、原告是否违约,广告费是否应当减半支付?

被告主张原告违约,广告费应减半,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而庭审中,原告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原告在与被告签订了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发布了广告,也按被告的通知要求更换了相关喷绘画面,且通过了被告的验收,完成了合同义务,故对被告的该辩解不予采信。

二、被告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约定是否过高,是否应予调整?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广告费的给付时间,被告未按照约定时间给付,已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两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其中一处为“按一年期国家贷款利息标准的两倍向乙方支付逾期资金利息”,另一处为“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按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十支付违约金”,原告选择了后者;庭审是被告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纵观本案原告的损失,被告未支付广告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实际就是资金利息,结合双方在合同中有两处违约约定,本院对违约金予以调整,酌定以实际下欠广告费为基数,按一年期LPR利率2倍计算利息;被告已支付的10万元,双方未确定是支付哪个合同的广告费,对逾期时间无法确定,本院确定计算利息的起算时间为被告最后支付广告费次日,即2020年1月18日。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发布广告及更换喷绘画面的义务,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广告费及更换喷绘画面制作费的义务。被告逾期未支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广告总价为35万元,更换喷绘画面制作费12,318.6元,合计362,318.6元,被告已支付10万元,品迭后,被告下欠262,318.6元。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四川鑫盼盼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中兴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及更换喷绘画面制作安装费262,318.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从2020年1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实际下欠费用为基数,按一年期LPR利率的2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四川省中兴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05元,由被告四川鑫盼盼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6-01
发布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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