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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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上纵横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猎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猎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掌上纵横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3月16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宁波猎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掌上纵横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支出1万元及保险费支出3862.5元; 三、驳回原告掌上纵横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 99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90元,原告掌上纵横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1320元(已交纳);由被告宁波猎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5 06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09 |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