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查明的事实要素如下: 合同编号 平银西安分行个信贷字 2016第RL20160107000985号 签订时间 2016年1月6日。 贷款金额 20万元 贷款期限 36个月 贷款利率 月利率1.53% 还款方式 每月7日为还款日、等额还款 罚息、复利 利率 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逾期时间 2018年10月 欠款金额 (截止2021年5月19日) 本金:24273.47元 欠息(利息加罚息):23251.45元 约定送达地址条款 第4.3条 基于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宣布合同项下贷款全部到期、要求被告提前归还已发放全部贷款本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曾佳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贷款本金24273.47元、欠息(利息加罚息)23251.45元及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贷款合同约定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元(已减半),由被告曾佳鹏承担(原告已预付,被告随款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9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