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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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曲靖天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行与被告***、曲靖天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530640111-2012-20150559932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37130.84元,截止2019年3月8日的利息(含罚息)2914.98元,合计240045.82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19年3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三、被告曲靖天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901元及公告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曲靖天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