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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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朋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建德市盖特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原名为义乌绿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后于2020年3月5日变更名称为义乌市朋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4月25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氢氧化钙。截至2021年8月17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5525元。嗣后,被告分文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义乌市朋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建德市盖特建材有限公司货款7552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1年10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4元,由被告义乌市朋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4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