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复议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临清市新麦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临清法院查明,关于原告临清市粮食中心库与被告新麦公司、李欣、赵桂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临清法院于2020年12月作出(2020)鲁1581民初306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新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离案涉新康庄粮所,停止妨碍。二、被告新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清市粮食中心库租金4万元以及延期搬离给原告临清市粮食中心库造成的损失(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参照年租金4万元计算)。新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临清市粮食中心库向临清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新麦公司认为两级法院判决错误,以已申请再审为由提出执行异议。 临清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9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临清法院(2020)鲁1581民初306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新麦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新麦公司虽然对生效判决申请再审,但上级法院并未决定再审,故新麦公司请求中止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新麦公司的异议。 新麦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依法撤销临清法院(2021)鲁1581执异71号执行裁定。事实与理由:1.临清法院第一次审理关于案涉房产康庄粮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新麦公司胜诉。第二次审理案由相同,但新麦公司败诉。而后几经周折,新麦公司获取了新证据,于2021年5月28日申请再审,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并未驳回新麦公司的再审申请。异议裁定以上级法院并未决定立案再审为由驳回新麦公司的异议请求错误。2.临清市粮食中心库的诉讼请求和原审判决已侵害了国家利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临清法院应进行审查未予不当。 临清市黎黍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辩称,新麦公司以申请再审为由要求中止本案的执行无法律依据。 本院对临清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临清法院(2020)鲁1581民初30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件,执行机构需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法律文书方可中止执行。综上,新麦公司以申请再审为由请求中止执行没有法律依据,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临清市新麦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1)鲁1581执异71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10-26 |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