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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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市富明橱柜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8886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888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88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东莞市富明橱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支付货款39500元及利息(以39500元为本金自2021年3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四、覃**对东莞市富明橱柜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937.5元,由张**负担544.94元,东莞市富明橱柜有限公司、覃**负担392.56元;反诉受理费1215.3元,由东莞市富明橱柜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35.98元,由张**负担837.84元,东莞市富明橱柜有限公司负担798.1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10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