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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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元尚文化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温州童欢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温州童欢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应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现温州童欢游乐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温州童欢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