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出版者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汉荣昌仁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福州仓山分公司
经济科学出版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出版者权纠纷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经济科学出版社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70000元,并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提交的视频系在执法现场录制,被上诉人在原审庭审中也未否认该视频,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存在向学员销售、提供教材的行为以及被执法大队查扣的涉案教材是用于提供给学员的事实,原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导致认定事实错误。(二)仁和会计属于全国连锁品牌,采用直营模式,上诉人通过公证的方式在福州地区另外三家“荣昌仁和”校区报名后均取得侵权盗版教材且相关侵权事实已经得到判决确认。被上诉人向学员销售、提供盗版教材并非孤例,被上诉人学员在执法过程中的陈述可以反映侵权的真实情况。(三)被查扣的涉案教材共计6本,全部为崭新的教材,系从被上诉人办公室区域取得,而非上课的教室,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教材系学员自购存放在其经营场所。

荣昌仁和仓山公司答辩称,其未售卖涉案被诉侵权图书,经济科学出版社所称被查扣的图书是学员自行购买并存放在该司处,因有些学生报名后未前来培训,或者培训结束后没有将教材带走,其未实施侵权行为。请求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济科学出版社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荣昌仁和仓山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初级会计实务》图书著作权的行为;2.判令荣昌仁和仓山公司赔偿经济科学出版社的经济损失70000元;3.判令荣昌仁和仓山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经济科学出版社成立于1983年6月,是财政部直属的中央级综合经济类出版社,主要从事经济、财政、金融及管理类等图书的出版发行,系中国最大的经济类出版社之一。自1995年起,连续被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评选为“良好出版社”,并跻身2014年中国图书世界馆藏影响力百强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经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授权享有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高级考试辅导教材的出版发行权。经调查发现,在荣昌仁和仓山公司经营的仁和会计培训机构内长期大量向学员销售侵犯经济科学出版社版权的盗版图书。2018年9月,经济科学出版社向福州市仓山区文化体育局举报后,该局在荣昌仁和仓山公司的经营场所内查扣6本2018年度全国初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初级会计实务》的图书,经鉴定查扣的图书为盗版图书。荣昌仁和仓山公司作为专业的营利性会计考试培训机构,在其营业场所内查获大量培训教材,其使用、销售盗版图书,不仅侵犯了经济科学出版社的复制、发行专有出版权,且减少了正版图书市场销量,给经济科学出版社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请求支持经济科学出版社的全部诉讼请求。

荣昌仁和仓山公司辩称,我司未售卖涉案被诉侵权图书,经济科学出版社所称被查扣的图书是学员自行购买并存放在我司处的,有些学生报名后未前来培训,或者培训结束后没有将教材带走。就本案而言,我司并未实施侵权行为。请求驳回经济科学出版社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定以下事实:

本案诉争图书“201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初级会计实务》”(ISBN:978-7-5141-8628-4)由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写,由经济出版社出版、发行。首次出版时间为2017年12月。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与经济科学出版社签订《版权许可备忘录》一份,双方约定: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授权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包括本案诉争图书在内的图书3种;经济科学出版社享有对授权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5年;经济科学出版社在授权范围内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权行为独立进行维权。

2018年9月6日,福州市仓山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至荣昌仁和仓山公司的经营场所内进行执法,现场查封、扣押了存放于该公司经营场所内的出版物10种,其中包括本案诉争图书《初级会计实务》,查扣数量为6本。2018年9月7日,经济科学出版社向福州市仓山区文化体育局出具《出版物认定函》,认定该局现场查扣的包括本案诉争图书在内的图书系侵害该社专有出版权的非法出版物。2020年7月17日,福州市仓山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向原审法院出具《说明函》,其中有如下说明:“因无法认定现场抽样取证教材系该公司统一购买供培训学员学习,不满足立案条件,故我大队并未对该情况进行查处”。

认定以上事实,有经济科学出版社提交的《初级会计实务》封面及版权页、《版权许可备忘录》、福州市仓山区文化体育局出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出版物认定函》,福州市仓山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出具的《说明函》等书证在案为证。

经济科学出版社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一份执法现场录音录像资料,其中有荣昌仁和仓山公司的现场员工提及总部(即武汉荣昌仁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会统一配发教材等,经原审法院审查,该视频资料系经济科学出版社的员工自行录制的执法现场情况及对话,该对话并非在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进行正式询问时做出,而是在非正式的谈话中进行的陈述,故不能产生民事诉讼意义上的不利事实自认效果。鉴于此,原审法院对经济科学出版社提交的该份证据不予采纳。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经济科学出版社经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授权,享有本案诉争图书《初级会计实务》(ISBN:978-7-5141-8628-4)的专有出版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经济科学出版社提交的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荣昌仁和仓山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存放有侵害其涉案图书专有出版权的盗版图书6本,荣昌仁和仓山公司辩称该6本图书系学员自行购买后存放在该公司的场所内。原审法院认为,专有出版权的具体内容由著作权人与图书出版者自行约定,一般包括作品复制权与发行权,但专有出版权的内容不能超出著作权人所享有权利的范围。就本案所涉事实而言,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荣昌仁和仓山公司持有被诉侵权图书,但其是否实施了侵权复制、发行等行为,并无直接证据可资认定。福州市仓山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查扣的被诉侵权图书数量较少,荣昌仁和仓山公司抗辩的事实存在可能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经济科学出版社指称荣昌仁和仓山公司侵害其专有出版权,对基本侵害事实的存在应负有举证责任,其所举证据应当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力标准。本案经济科学出版社提交的证明侵权事实的证据,原审法院认为未达到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高度盖然性标准,依法应认定其所指称的侵权事实不存在。经济科学出版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经济科学出版社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经济科学出版社负担。

二审中,经济科学出版社向本院提交如下新证据: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闽民终1348号、1368号民事判决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1民终7739号、7734号民事判决书、(2019)闽01民初2416号、2415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武汉荣昌仁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福州地区的鼓楼、台江等地的分公司均存在向学员提供盗版书籍,被上诉人在执法大队执法过程中陈述教材是总部配发提供的属于客观事实;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号民初6408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多年间武汉荣昌仁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各地分公司多次因被查获各类盗版会计考试辅导材料而被行政处罚,上诉人就其侵权行为在全国各地提起诉讼。上诉人就此侵权行为进行12次公证,武汉荣昌仁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模式均是向学员提供盗版教材;3.(2020)闽01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事实清楚,被上诉人无法证明被查扣书籍是哪个学员自行购买后留在其经营场所。

对此,荣昌仁和仓山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上述判决书的真实性可予以确认,但能否支持经济科学出版社的主张应结合本案其他事实和证据加以分析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本案基本事实属实。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荣昌仁和仓山公司是否存在向学员销售涉案盗版图书,侵害经济科学出版社专有出版权的行为,是否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首先,经济科学出版社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一份执法现场录音录像资料,但该视频资料系经济科学出版社的员工自行录制的执法现场情况及对话,并非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进行正式询问时所作,原审法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并无不当。其次,根据目前在案证据,福州市仓山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在荣昌仁和仓山公司的经营场所内进行执法,现场查封、扣押了存放于该公司经营场所内的出版物10种,其中包括本案讼争图书《初级会计实务》,查扣数量为6本。虽然福州市仓山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向原审法院出具《说明函》,称“因无法认定现场抽样取证教材系该公司统一购买供培训学员学习,不满足立案条件,故我大队并未对该情况进行查处”,但根据本院作出的(2021)闽民终489号民事判决所查明的事实,在该执法大队在荣昌仁和仓山公司的经营场所内同时查扣的图书中存在盗版图书,原审法院及本院均已据此认定荣昌仁和仓山公司存在向学员销售盗版图书的行为。在该案与本案中,荣昌仁和仓山公司均辩称其未售卖涉案被诉侵权图书,被查扣的图书均是学员自行购买并存放在该司处。但是,被查扣的涉案盗版图书均为全新图书,荣昌仁和仓山公司也未举证证明涉案盗版图书是哪个学员存放在该公司处。鉴于上述事实和证据,经济科学出版社主张荣昌仁和仓山公司存在向学员销售涉案盗版图书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应当认定荣昌仁和仓山公司存在侵害经济科学出版社专有出版权的行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应予纠正。关于荣昌仁和仓山公司应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鉴于经济科学出版社未提交其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者对方获利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院综合考虑本案侵权行为的情节、性质、侵权人的主观状态以及权利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荣昌仁和仓山公司赔偿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综上,经济科学出版社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对其上诉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1民初722号民事判决;

二、武汉荣昌仁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福州仓山分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经济科学出版社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初级会计实务》(ISBN:978-7-5141-8628-4)的行为;

三、武汉荣昌仁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福州仓山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经济科学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0元;

四、驳回经济科学出版社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武汉荣昌仁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福州仓山分公司负担1000元,经济科学出版社负担5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武汉荣昌仁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福州仓山分公司负担1000元,经济科学出版社负担5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

附录

附: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十一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2021-06-04
发布日期 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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