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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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 曲靖天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曲靖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曲靖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5年1月22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商品房购销合同补充协议》。 二、由被告***、***支付给原告曲靖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期间原告代为清偿的借款利息合计人民币15867.77元。 三、由被告***、***支付给原告曲靖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3350.85元。 上述第二、三项,合计人民币29218.62元,扣除被告***、***已经交纳的购房首付款87017元外,实际由原告曲靖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给被告***、***人民币57798.38元。 四、驳回原告曲靖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574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执行时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