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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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 闽侯县南屿镇乐涛电脑维修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护理费、营养费、住宿费、鉴定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277,601.76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梁**其垫付款125,805.00元。 三、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07.00元,由原告王*负担2,692.00元,由被告梁**负担1,257.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负担95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