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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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汾阳市柏汇置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汾阳市柏汇置业有限公司、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垫的工程款128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从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每笔款项的第十一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汾阳市柏汇置业有限公司、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2万元; 三、驳回原告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8,990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已交纳),由被告汾阳市柏汇置业有限公司、杨***共同负担102,69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