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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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野鹏升纺织有限公司 新野县诚德贸发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省新野鹏升纺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17000元。自2021年4月9日起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0.2%计付复利至利息付清之日止,自2021年4月10日起以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0.2%计付罚息至实际清偿本金之日止; 二.五被告新野县诚德贸发有限公司、牛**、赵**、赵**、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902元,减半收取4095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951元,由六被告河南省新野鹏升纺织有限公司、新野县诚德贸发有限公司、牛**、赵**、赵**、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