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市新津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第三人项洪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水泥货款65000.00元,并从2019年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利息损失;若第三人项洪康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的,资金利息损失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5.00元,减半收取计728.00元,由第三人项洪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4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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