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东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达湘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江苏东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上海达湘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83672.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83672.22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江苏东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驳回原告上海达湘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95元,由被告上海达湘贸易有限公司、***承担8800元,由原告上海达湘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8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695元。

裁判日期 2019-06-04
发布日期 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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