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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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烟台硕钧置业有限公司 东营淇河金种植有限公司 山东博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祥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东营吉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莱阳市风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东营吉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山东博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莱阳市风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祥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东营淇河金种植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东营吉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0.00元;2.判令赔偿票据到期之日至2021年9月23日利息500元;3.判令票据自2021年9月24日至票据款到账日的利息;4.被告山东博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莱阳市风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祥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东营淇河金种植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等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东营吉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由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西园支行委托收款2021年9月14日到期兑付的烟台硕钧置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商业承兑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青岛敦化路支行,票据金额:贰拾万元整,承兑人于2021年9月22日拒付,被告山东博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莱阳市风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祥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东营淇河金种植有限公司,根据我国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负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东营吉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具有承兑的票据追索权利,违约利息应按照银行贷款同业利率(月利率10‰)进行计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11-17 |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