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阿环威木业有限公司
山东东阿远华运输有限公司
山东汇通纺织有限公司
东阿县鲁嘉纺织有限公司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阿县东伟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阿县东伟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签订的(东阿农商行)流借字(2021)年第A02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东阿县东伟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笔借款本金18,244,002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给付利息时,扣除已付利息)。

三、被告刘**、马**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马**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中四笔(东阿农商行)流借字(2019)年第03108号、(东阿农商行)流借字(2020)年第03152号、(东阿农商行)流借字(2020)年第030451号、(东阿农商行)流借字(2021)年第A02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涉借款本金18,244,002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给付利息时,扣除已付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山东东阿远华运输有限公司、杜**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中三笔(东阿农商行)流借字(2019)年第03108号、(东阿农商行)流借字(2020)年第03152号、(东阿农商行)流借字(2021)年第A02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涉借款本金14,245,002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给付利息时,扣除已付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东阿县鲁嘉纺织有限公司、东阿环威木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中一笔(东阿农商行)流借字(2020)年第03045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涉借款本金3,999,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给付利息时,扣除已付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山东汇通纺织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中一笔(东阿农商行)流借字(2017)年第0320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涉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给付利息时,扣除已付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264元由被告东阿县东伟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10-28
发布日期 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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