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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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阳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结案通知书 2021年7月27日,徐隆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山东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凤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同日,徐隆洲向本院出具了说明一份,同意变更金凤公司为申请执行人。2021年10月15日,金凤公司申请以(2021)鲁1521执1781号案件中享有的债权,抵销其在本案中应履行的相应债务。同日,本院作出(2021)鲁1521执1447号之十四执行裁定,裁定:将(2021)鲁1521执1447号案件中山东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53645元的债务与(2021)鲁1521执1781号案件中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山东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应数额的债务予以抵销。抵销后,建工一公司全部履行了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5民终137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2021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建工一公司交纳执行费7717元。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5民终1372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10月26日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
裁判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