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盛辉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关于案涉合同的法律性质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第二十四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结合本案情况,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经多次测算,纺织协会获得项目总收益460万元;盛辉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并享有项目建筑物的产权及销售权,乙方(盛辉公司)收益为其售房所得支付甲方(纺织协会)后剩余部分,纺织协会不参与项目的建设管理;盛辉公司负责拆迁户的拆迁和补偿安置。2014年11月26日补充协议约定,整个开发项目的手续、承建及销售由盛辉公司承担,纺织协会在项目总收益中由盛辉置业支付520万元,作为纺织协会提供土地、地上建筑物等的一次性收益。据此可以看出,纺织协会收取固定收益但并不参与案涉房地产项目的开发管理销售工作,其主要义务是提供土地使用权,该情形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的第二十四规定,原审据此认定本案案由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关于案涉合同中纺织协会出地义务的认定问题。本院认为,案涉工程是棚改房项目,包括拆迁和安置问题,建设过程中需要盛辉置业支付安置和其他费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根据多次测算,甲方获得项目总收益460万元,乙方分两次支付给甲方”,可见双方对在项目中的各种支出及政府给予的补偿是明知的,且经过测算案涉项目应有部分收益,盛辉公司之所以同意单方投资安置棚改户、开发房产,也是建立在对政府补偿资金数额认同的基础上的。原审法院结合纺织协会协助盛辉公司将土地和办公楼补偿款8526736.75元从滨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直接拨付给盛辉公司的事实,以及该款项被有关部门追回后纺织协会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了《关于申请棚户区改造及创城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的报告》、《纺织协会关于卫生城复审项目遗留问题的报告》,积极要求拨付款项支付盛辉公司的事实,认定纺织协会出地义务的本意就是纺织协会不投资,也不享有政府补偿,只享有固定收益,具有事实依据。关于申请人支付收益的问题,经查,根据双方的补充协议约定,盛辉置业应依约向纺织协议支付520万元,结合纺织协会诉求、双方合同约定、纺织协会支付路面翻修硬化工程款等情况,原审认定盛辉置业向纺织协会支付相应收益并无不当。

综上,盛辉置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盛辉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2021-05-10
发布日期 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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