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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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茌平县华隆纺织有限公司 山东新丝丽织造技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新丝丽织造技术有限公司返还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息1,973,937.9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8月4日至借款返还之日以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875‰计算); 二.茌平县华隆纺织有限公司、解**、曹**、雷**、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新丝丽织造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66元,减半收取计11283元,由山东新丝丽织造技术有限公司、解**、曹**、曹**、雷**、茌平县华隆纺织有限公司、谢卫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8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