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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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宁市旭饶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2020)桂0122民初3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 二、被上诉人饶印根、饶辉就被上诉人南宁市旭饶木业有限 9 公司本案所负债务向上诉人李**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88元(上诉人李**已预交),由被上诉人饶印根、饶辉、南宁市旭饶木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