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市高中压阀门总厂
四川信易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西安阀门总厂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驳回四川信易达公司一审全部反诉请求;3.支持西安阀门总厂一审全部诉讼请求;4.全部诉讼费由四川信易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认定西安阀门总厂供应的涉案阀门存在不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的质量瑕疵与事实不符。根据《阀门采购合同》约定,四川信易达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西安阀门总厂支付预付款,但四川信易达公司未在约定时间支付余款,拖延一个月之久,四川信易达公司违约在先,导致西安阀门总厂交货延迟。西安阀门总厂按四川信易达公司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交付阀门。《质量检验报告》中所依据的鉴定标准为国家标准与双方约定不符,西安阀门总厂供货的阀门质量标准按四川信易达公司质量要求实际应该为美标,不能据中国国家标准认定西安阀门总厂供应的阀门存在质量瑕疵。且四川卓越蜀能电力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未出具具有鉴定国家标准及美国标准阀门资质的相关证明,其出具的《鉴定报告》不应予以采纳。检验标准和现场涉案的阀门根本不相符,检验标准应为美标标准API598。直至目前,符合合同约定的案涉阀门仍在正常安全使用过程中。二、西安阀门总厂《供货清单》及实际供货数量与四川信易达公司自行提交的《阀门台账》不符,四川信易达公司主张未供货完毕系四川信易达公司原因造成。《阀门采购合同》约定的台数及型号实际履行过程中有变更,西安阀门总厂严格按照四川信易达公司的要求交付阀门。其中,《站场阀门法兰盖板》供货清单无签收人是因为四川信易达公司没有仓库不满足存放条件,四川信易达公司要求西安阀门总厂拉回西安阀门总厂仓库保存,而非西安阀门总厂违约。有送货司机李付长出庭作证,一审法庭并未对证人证词作出任何认定。另一部分货物,西安阀门总厂受四川信易达公司委托将供货阀门运至指定地点瑞星久宇燃气设备(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星燃气公司)。三、原审不予认定的收货方为瑞星燃气公司的《发货清单》与事实不符。西安阀门总厂与四川信易达公司签订的《阀门采购合同》约定,四川信易达公司向西安阀门总厂采购各种阀门等,西安阀门总厂负责运输至四川信易达公司指定地点。根据四川信易达公司(同时也是采购合同指定人肖威)的要求,西安阀门总厂将部分货物送至肖威指定地点,即瑞星燃气公司,签收人为刘来李。2018年11月25日范新林签收了四张《发货清单》,一审只认定了其中三张关于阀门、法兰、垫片的《发货清单》,那么同一批货物,同一时间,同一人签收,既然阀门、法兰、垫片都予以采信,螺栓为何不采信?二审中西安阀门总厂提交的瑞星燃气公司的聊天记录,证明7台阀门是按照四川信易达公司指定的地址发货。

四川信易达公司辩称,一、西安阀门总厂向四川信易达公司供应的阀门存在质量问题的客观事实,有质量鉴定报告为依据,已经由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该事实不存在未查清的情况。1.四川信易达公司收到西安阀门总厂的货物未进行质量检验为事实,且西安阀门总厂对货物的质量保证期间2年至今尚未经过。2.《质量检验报告》明确载明,一审法院查明,随机抽检的12个阀门中,10个阀门都存在阀体标志,铭牌内容,结构长度,端法兰尺寸等不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的质量瑕疵。质量瑕疵的比例和程度已经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一审对于《质量检测报告》的质证,并未提出过任何检测资质方面的质证,仅解释大量质量瑕疵是因为信易达对该批阀门是定做,因此尺寸存在问题,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3.若西安阀门总厂主张其与四川信易达公司《买卖合同》阀门订货清单约定的是美标,必须用美标进行质量检测以及评价其货物是否合格。那么西安阀门总厂从开始履行合同向四川信易达公司交付阀门一开始,就已经严重违约,四川信易达公司更应当解除合同,因为西安阀门总厂从开始交付货物,不论从阀体本身上面印制的参数标号,阀门上面的吊牌合格证,提供的相应阀门质量检测报告等均是国标参数等。从西安阀门总厂开始履行合同,就已经完全违反合同《订货清单》中阀门美标的约定。4.关于案涉阀门仍在正常使用的事实,不属实,一审就该事实已经询问过,四川信易达公司也已经陈某过,西安阀门总厂交付的部门阀门确实安装到了管道上,但至今仍未通气,因此不存在该个别已安装阀门仍在正常安全使用的事实。二、西安阀门总厂供货清单与实际供货数量(阀门)不符的事实,法兰盖板供货清单无人签字均为事实,但西安阀门总厂主张该问题由四川信易达公司造成与事实不符。一审已经查清,西安阀门总厂所说的应四川信易达公司要求变更阀门交付数量或者型号无事实依据,且西安阀门总厂未提交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关于四川信易达公司口头变更阀门交付数量或型号的要求;2.相反,对于阀门供应数量的变更,双方是有相应的数量增加供货表格的,四川信易达公司在一审过程中已经提交。除此以外,双方未做出过其他任何的阀门交付数量或型号的变更。3.法兰,垫片等本就是阀门的配套零件,不应另行计算费用。4.一审已经查明,四川信易达公司未委托过其他任何单位代收。西安阀门总厂认为发往瑞星燃气公司的为受四川信易达公司指示,没有事实依据。三、西安阀门总厂认为收货方瑞星燃气公司与《发货清单》数量的事实不符,应当同样被认定为四川信易达公司的收货货物,与事实不符。1.该点上诉理由中谈及的范新林签字的发货清单情况,西安阀门总厂一审提交的证据中本身就只有3份范新林签收的《发货清单》,不清楚所谓的第4份发货清单是什么?是否存在同一人签收,同一批货物,仅认定3份发货清单的事实?2.一审已经查明,四川信易达公司没有委托过其他任何单位代收。

西安阀门总厂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四川信易达公司向西安阀门总厂支付货款661871元及利息,利息以661871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四川信易达公司承担。

四川信易达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四川信易达公司与西安阀门总厂于2018年9月27日签订的《阀门采购合同》自起诉之日解除;2.西安阀门总厂退还四川信易达公司货款391659元,西安阀门总厂自行拉回所有货物,产生的运输费等由西安阀门总厂自行承担;3.西安阀门总厂向四川信易达公司支付违约金257829.6元(合同价款的20%);4.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鉴定费由西安阀门总厂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四川信易达公司作为甲方,西安阀门总厂作为乙方签订《阀门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各种阀门等,乙方按甲方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交付阀门,负责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详见附件《供货明细表》。乙方保证其供应的设备为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产品,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及其销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地区、行业标准及双方确认的其他标准或样品,符合本合同中相关质量约定以及甲方提交的订单要求,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乙方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所供阀门必须为“西安市高中压阀门总厂”生产的原装产品,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阀门制造标准和出场标准,所有法兰式阀门应配相应法兰、垫片及紧固件,紧固件、垫片根据法兰标准配套执行,随货根据材质证书和质量检测报告、合格证等证明质量合格的文件,否则不予验收。质量三包,保质期两年(发货之日起算24个月)。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附件《供货明细表》中所指定的阀门产品进行供货,并严格遵循《供货明细表》中所规定的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性能摘要及备注要求,若乙方所供应阀门与《供货明细表》不符,甲方有权要求无条件退货,乙方必须赔偿因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间接和直接损失。乙方所供应的每一个阀门必须具备对应标牌、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报告内容包含单体试压证明),否则甲方将视为不合格产品,不予验收。乙方按合同附件向甲方提供的合同设备及服务的总价格为供货明细表中合计总价下浮百分之三,即1206883元,以上价款包含成本、包装费、运输费、调试费、售后服务费、利润和税金(含16%增值税发票)等全部费用,不随价格波动或其他任何因素而进行调整,包含配对法兰及配套禁锢件、电动球阀所配对的电动执行机构(电动执行机构必须是扬州市超能电动阀门有限公司原厂生产,乙方必须提供电动执行机构质量证明及出厂合格证等相关单证)。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391659元作为预付款,乙方将所有货物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在7个工作日支付乙方694535元,剩余10%(即120688元)作为项目质保金,在验收后1年,质保期结束后若无任何质量问题,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日无息支付,合同双方之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及支付,付款前乙方须提供等额款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才能付款。乙方应当在10月20日前将本合同附件约定的所有产品交付于甲方指定地点,甲方指定交货地点为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甲方联系人为高强。对乙方提供的合同设备和相关文件(系统产品出厂合格证、说明书、质量证明书等)的开箱检验将在甲方现场进行,乙方应派代表到现场参加开箱检验,未派代表到场不影响甲方开箱检验。如果在开箱检验中发现货物有任何短少、缺损、缺陷或合同设备与合同规定不符,乙方应当自开箱检验后5个工作日内自负费用进行补发或对设备进行修理并送至甲方现场,并负责承担由此造成的额外的运输及保险费用。验收仅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和数量进行检验,最终质量以甲方验收合格为准。乙方所提供的的合同设备的保修期为24个月,自甲方验收合格日起算。在检验过程后发现需要乙方更换货物的,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予以交付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合同总价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超过7日仍未能交付货物的或者更换后货物仍然检验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全额退还甲方所有货款,并另行要求乙方支付20%的合同款作为违约金。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逾期支付合同款项的,则甲方从应付款之期限7日后起,按每天逾期付款部分的1%计算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上述合同签订后,西安阀门总厂向四川信易达公司提供了阀门,并形成《销货清单》,由于《销货清单》上载明的货物名称、规格与《供货明细表》不一致,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对送货单载明的货物进行一一核对,意见如下:

2018年11月12日《发货清单》(高强签收)

《发货清单》载明名称、型号《供货明细表》对应名称、型号数量(台)单价(元)总额(元)

锻钢球阀Q347F-300LBDN100光伏站第五项DN100

Class3003630018900

锻钢球阀Q347F-300LBDN200澄城门站第六项DN200

Class30012100021000

节流截止放空阀FJ41Y-300LBDN150澄城门站第十九项DN150

Class30011220012200

节流截止放空阀FJ41Y-300LBDN150澄城门站第十九项DN150

Class30011220012200

美标法兰

300LBDN100无6

美标法兰

300LBDN200无22018年11月12日《发货清单》(高强签收)

《发货清单》载明名称、型号《供货明细表》对应名称、型号数量(台)单价(元)总额(元)

锻钢球阀Q347F-150LBDN150光伏站第五项DN100

Class3003630018900

锻钢球阀Q347F-150LBDN250澄城门站第九项DN250

Class15021600032000

锻钢球阀Q347F-150LBDN300澄城门站第八项DN300

Class15012300023000

锻钢球阀Q347F-300LBDN150光伏站第四项1台DN150

Class300、澄城门站第七项1台DN150

Class3002146001310027700

锻钢球阀Q347F-300LBDN200澄城门站第六项DN200

Class30012100021000

锻钢球阀Q347F-300LBDN300澄城门站第五项DN300

Class30013460034600

锻钢球阀Q41F-150LBDN25澄城门站第十七项DN25

Class15056203100

锻钢球阀Q41F-150LB

DN50澄城门站第十五项DN50

Class150111601160

锻钢球阀Q41F-150LBDN80澄城门站第十三项DN80

Class1504306012240

锻钢球阀Q41F-150LB

DN100澄城门站第十二项DN100

Class1503420012600

美标球阀Q41F-300LB

DN25澄城门站第十六项DN25

Class30038202460

美标球阀Q41F-300LB

DN50澄城门站第十四项DN50

Class300,8台、光伏站第七项DN50

Class300,2台102090、430025320

节流截止放空阀FJ41Y-300LBDN150澄城门站第十九项DN150

Class300112200122002018年12月6日《销货清单》(高强签收)

《发货清单》载明名称、型号《供货明细表》对应名称、型号数量(台)单价(元)总额(元)

Q367F-300LBDN150拓日、LNG预留、交道调压站第二项DN150

Class30011230012300

Q947F-300LBDN150澄城门站第19项DN150

Class30011220012200

止回阀H44F-300LB

DN300澄城门站第二十六项DN300

Class300,1台、光伏站第一项DN300

Class300,1台246003420038800

Q367F-300LBDN300澄城门站第三项DN300

Class300,1台、光伏站第一项DN300

Class300,1台23460034200688002018年12月19日《发货清单》(高强签收)

《发货清单》载明名称、型号《供货明细表》对应名称、型号数量(台)单价(元)总额(元)

球阀Q947F-300LBDN300澄城门站第一项DN300

Class30016120061200

球阀Q367F-300LBDN300拓日、LNG预留、交道调压站第三项DN300

Class30013460034600

美标法兰DN150-300LB无1

球阀Q367F-300LBDN100拓日、LNG预留、交道调压站第一项DN100

Class300159005900

球阀Q347F-300LBDN300光伏站第二项DN300

Class3007391002737002018年11月25日《发货清单》(范新林签收)

《发货清单》载明名称、型号《供货明细表》对应名称、型号数量(台)单价(元)总额(元)

节流截止放空阀

150LBDN25澄城门站第二十一项DN25

Class15047102840

节流截止放空阀

300LB

DN100澄城门站第二十二项DN100

Class150133003300

节流截止放空阀

300LB

DN50澄城门站第二十项DN50

Class300319005700

节流截止放空阀300LBDN25光伏站第十二项DN25

Class30029601920

节流截止放空阀

150LB

DN80澄城门站第二十三项DN80

Class150128502850

节流截止放空阀150LBDN100光伏站第十一项DN100

Class300133003300

排污阀300LBDN50澄城门站第二十四项DN50

Class3005310015500

排污阀150LBDN50澄城门站第二十五项DN50

Class1505220011000

焊接双方散球阀Q367F-16CDN300拓日、LNG预留、交道调压站第三项DN300

Class30013460034600

焊接双方散球阀Q367F-16CDN200澄城门站第六项DN200

Class300121000210002018年11月12日《发货清单》(高强签收)

《发货清单》载明名称、型号《供货明细表》对应名称、型号数量(台)单价(元)总额(元)

法兰盖板CLASS300DN300无1920920

法兰盖板CLASS300DN300无1920920

法兰盖板CLASS300DN300无1920920

法兰盖板CLASS300DN200无1410410

法兰盖板CLASS300DN20无14545

法兰盖板CLASS300DN300无39202760

法兰盖板CLASS300DN200无1410410

法兰盖板CLASS150DN300无25101020

法兰盖板CLASS150DN150无1135135

法兰盖板CLASS150DN100无285170

法兰盖板CLASS150DN80无2551102018年12月12日《发货清单》(高强签收)

《发货清单》载明名称、型号《供货明细表》对应名称、型号数量(台)单价(元)总额(元)

法兰盖板CLASS300DN50无165652018年11月12日《发货清单》(高强签收)

《发货清单》载明名称、型号《供货明细表》对应名称、型号数量(片)单价(元)总额(元)

美标法兰150LBDN25无18无无

美标法兰150LBDN50无30无无

美标法兰150LBDN80无8无无

美标法兰150LBDN100无8无无

美标法兰150LBDN150无4无无

美标法兰150LBDN200无8无无

美标法兰150LBDN250无4无无

美标法兰150LBDN300无4无无

美标法兰

300LBDN25无6无无

美标法兰

300LBDN50无16无无

美标法兰

300LBDN100无2无无

美标法兰

300LBDN150无8无无

美标法兰

300LBDN200无2无无

美标法兰

300LBDN250无4无无

美标法兰

300LBDN300无15无无

2018年11月25日《发货清单》(范新林签收)

《发货清单》载明名称、型号《供货明细表》对应名称、型号数量(片)单价(元)总额(元)

对焊美标法兰

150LBDN25无18无无

对焊美标法兰

150LBDN50无30无无

对焊美标法兰

150LBDN80无8无无

对焊美标法兰

150LBDN100无8无无

对焊美标法兰

150LBDN150无4无无

对焊美标法兰

150LBDN200无8无无

对焊美标法兰

150LBDN250无4无无

对焊美标法兰

150LBDN300无4无无

对焊美标法兰

300LBDN25无6无无

对焊美标法兰

300LBDN50无16无无

对焊美标法兰

300LBDN100无8无无

对焊美标法兰

300LBDN150无8无无

对焊美标法兰

300LBDN200无4无无

对焊美标法兰

300LBDN250无4无无

对焊美标法兰

300LBDN300无18无无

2018年11月25日《发货清单》(范新林签收)

《发货清单》载明名称、型号《供货明细表》对应名称、型号数量(片)单价(元)总额(元)

垫片

150LBDN25无18无无

垫片

150LBDN50无30无无

垫片

150LBDN80无8无无

垫片

150LBDN100无8无无

垫片

150LBDN150无4无无

垫片

150LBDN200无8无无

垫片

150LBDN250无4无无

垫片

150LBDN300无4无无

垫片

300LBDN25无6无无

垫片

300LBDN50无16无无

垫片

300LBDN100无8无无

垫片

300LBDN150无8无无

垫片

300LBDN200无4无无

垫片

300LBDN250无4无无

垫片

300LBDN300无18无无

上述《发货清单》载明,阀门数量共计82台,法兰294片,盖板18片,垫片148片;西安阀门总厂提交的供货金额明细表中,载明了盖板单价及总金额,盖板总额为8020元,未主张法兰及垫片价格,信易达公司陈某,因约定法兰、垫片价款已包含于阀门款中,不应另行支付价款,认可西安阀门总厂主张的法兰盖板的数量、型号及价格。

上述《发货清单》上载明的阀门货款共计887890元,加上法兰盖板货款金额共计895910元。

四川信易达公司向陕西省澄城县公证处申请对安装在澄城县高王军家的阀门进行了拍照过程进行公证,陕西省澄城县公证处于2020年5月18日出具(2020)澄证经字第137号公证书。《现场工作记录》载明,公证员苏某、四川信易达公司负责人曾伟的委托代理人肖威及该公司配气站站长陈勇一同于2020年5月13日来到位于交道××××组高王军家,看到在院子的钢棚下存放有设备,有堆放的,也有木箱包装的等。陈勇指认了由西安阀门总厂供应的阀门存放情况,在公证员的监督下,陈勇、肖威和请来的工人将未启封的包装箱全部打开,陈勇对设备和铭牌进行拍照。陈勇指认的西安阀门总厂供应的阀门存放于木箱中的共计63台,清点完结后,工人将木箱重新钉好。

因四川信易达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对案涉阀门质量的鉴定,一审法院委托四川卓越蜀能电力设备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四川卓越蜀能电力设备检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川卓(2020)质鉴字第0942号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载明,“使用方反馈,货物送达后安装检测过程中发现案涉阀门存在质量问题,包括阀门内球体存在损伤、凹坑等缺陷,有些阀门试压不合格,部分阀门出现泄露,供货方也认为阀门有问题,将部分阀门返厂维修,有文件资料可证明。供货方反馈:返修的情况是由使用方采购失误所导致,使用方采购时没有要求袖管,供货方义务返厂帮助使用方加装的袖管,泄露问题是由于袖管加装时焊接加热所导致,最终阀门也完成实验合格出厂,供货方提供的阀门并无质量问题。2020年9月9日上午,鉴定人员及争议双方到达案涉阀门存放现场,陕西省澄城县交道镇高家岭一处民房内。鉴定专家根据案涉阀门的实际情况,告知申被双方,现有阀门不适合再进行测压,即使测压也无法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对其测压数据进行判定,本次鉴定仅能对案涉阀门外形尺寸进行测量。申被双方对鉴定方案调整均无异议。”鉴定人员对上述阀门进行了抽样鉴定,鉴定数量共计12个,鉴定结论为,现场发现案涉阀门阀体标志及铭牌内容不符合GB/T12237-2007《石油、石化及相关工业用的钢制球阀》和GB/T12235-2007《石油、石化及相关工业用的钢制截止阀和升降式止回阀》中相关要求,发现部分阀门结构长度不符合GB/T12221-2005《金属阀门结构长度》中相关要求,发现部分阀门端法兰尺寸不符合GB/T9113-2010《整体钢制管法兰》中相关要求。现场未发现案涉阀门为非全新未使用过的货物的证据。四川信易达公司为上述鉴定垫付鉴定费85000元。

一审另查明,2018年10月24日、2018年10月31日,四川信易达公司向西安阀门总厂分别支付货款200000元、191659元,共计391659元。

四川信易达公司为本案委托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支出律师费48679.47元。

双方在一审庭审中一致陈某,西安阀门总厂提供的案涉货物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载明的检验标准GB/T12237-2008与现存的国家标准不符,西安阀门总厂称为笔误,实际应为GB/T12237-2007。四川信易达公司陈某,收货后向西安阀门总厂提出过质量异议,西安阀门总厂认可四川信易达公司向其提出过阀门断裂的质量问题。双方尚未对案涉货物质量验收合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于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

西安阀门总厂、四川信易达公司签订的《阀门采购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已查明事实,双方对于高强签收的《发货清单》《销货清单》真实性认可,但四川信易达公司辩称未收到2018年12月19日《发货清单》载明的7台Q347F-300LB球阀,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在四川信易达公司未提出相反证据,且认可该《发货清单》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上述抗辩意见不予支持。高强签收的《发货清单》阀门数量共计58台,但四川信易达公司在一审庭审中自认,其已收到西安阀门总厂供应的案涉阀门83台,且在(2020)澄证经字第137号公证书中,其自行指认存放的案涉阀门尚有63台,该数量超过高强签收的《发货清单》载明的数量,且在其自行提交的《阀门台账》中,对范新林签收的阀门也有记载,故一审法院对于范新林于2018年11月25日签收的关于阀门、法兰、垫片的《发货清单》予以采信。关于西安阀门总厂提交的刘来李于2018年11月23签字的《发货清单》,因收货方为“瑞星久宇燃气设备(成都)有限公司”,《站场阀门法兰盖板》无签收人,且四川信易达公司均不予认可,故对于上述证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根据已采信的《发货清单》,西安阀门总厂已供应阀门数量82台,法兰294片,盖板18片,垫片148片,上述阀门及法兰盖板货款共计895910元。因西安阀门总厂提交了关于法兰的送货单,但未主张法兰的价款,且案涉合同约定法兰式阀门应配相应法兰、垫片及紧固件,四川信易达公司主张法兰、垫片为阀门配件,不应支付价款,对该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四川信易达公司主张西安阀门总厂拉回四台阀门但未返还,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对其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本案中,供货时间为2018年11月12日至2018年12月19日,四川信易达公司收到货物后,仅对货物包装、外观及数量进行了清点检验,并未对质量验收合格,于2019年12月对案涉货物质量问题提起反诉,一审法院认为,鉴于双方均认可收货后,四川信易达公司与西安阀门总厂就阀门断裂等质量问题进行过沟通,且双方未进行质量验收,四川信易达公司提起反诉的时间也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内,故一审法院认定,四川信易达公司提起质量异议未超过合理期间。

根据四川卓越蜀能电力设备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现场随机抽样检测的12个阀门中,10个阀门存在阀体标志、铭牌内容、结构长度、端法兰尺寸等不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的质量瑕疵,一审法院判定,西安阀门总厂供应的案涉阀门存在质量瑕疵的比例和程度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四川信易达公司具有合同单方解除权,案涉合同自反诉状送达西安阀门总厂之日,即2020年5月27日解除。西安阀门总厂辩称,鉴定标准为国家标准,但双方约定阀门标准为美标,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案涉合同中约定阀门应符合国家相关阀门制造标准和出厂标准,且西安阀门总厂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中载明制造与验收标准为GB/T12237-2008,该标准与现行国家标准不一致,西安阀门总厂解释为笔误,应为现行国家检验标准,也能证明其出厂标准为国家标准的事实,鉴定机构按现行国家标准对案涉阀门进行抽样鉴定,《鉴定报告》应予以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对四川信易达公司要求西安阀门总厂退还已支付货款391659元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合同解除后,四川信易达公司应向西安阀门总厂返还其已供应的案涉阀门等产品,四川信易达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对其自行指认的西安阀门总厂供应货物进行清点公证,并形成现场工作记录,但由于清点系四川信易达公司工作人员自行指认,一审法院对四川信易达公司自行指认清点的存储阀门数量不予认可。双方均自行提交了阀门台账,但均为其自行制作,且双方统计数量、型号等有所出入,一审法院根据《送货清单》及双方在询问笔录中固定下来的事实,及与案涉合同的对应情况进行实际供货数量、型号及金额的认定。根据已查明事实,西安阀门总厂共计供应阀门数量82台,法兰294片,盖板18片,垫片148片,具体型号、单价见上文一审法院查明部分,四川信易达公司应向西安阀门总厂返还上述已供应阀门、法兰、盖板,如不能退还,应按单价予以折价。因四川信易达公司反诉称返输等费用尚未产生,一审法院对其主张西安阀门总厂承担运费等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西安阀门总厂供应阀门具有质量问题,构成违约,根据案涉合同约定,西安阀门总厂超过七日未交付货物或者更换后货物仍然检验不合格的,四川信易达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西安阀门总厂全额退还货款并承担20%的合同款作为违约金,四川信易达公司主张按合同总额的20%(1289148元×20%),即257829.6元作为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该违约金过高,酌情调整为已付金额的20%(391659元×20%)即78331.8元,一审法院对四川信易达公司关于违约金的反诉请求部分予以支持。

因西安阀门总厂的违约行为导致案涉合同解除,故一审法院对西安阀门总厂主张四川信易达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一、西安阀门总厂、四川信易达公司签订的《阀门采购合同》于2020年5月27日解除;二、西安阀门总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信易达公司退还货款391659元,四川信易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阀门总厂返还案涉阀门数量82台。法兰294片,盖板18片,垫片148片,具体型号、数量、金额详见一审法院查明部分,如不能返还的,按对应价款折抵应退货款;三、西安阀门总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信易达公司支付违约金78331.8元;四、驳回西安阀门总厂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四川信易达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75元,由西安阀门总厂负担,反诉费3588元,由西安阀门总厂负担2000元,四川信易达公司负担1588元,鉴定费85000元,由西安阀门总厂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四川信易达公司未提交新证据。西安阀门总厂提交了以下证据:1.发货清单,拟证明2018年11月20日西安阀门总厂接受四川信易达公司该项目代表肖威的指令将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项内的7台产品运送至成都市大邑县,接受该产品的瑞星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刘来李在发货清单上予以签收;该产品应视为四川信易达公司签收;自2018年1月20日签收至今,从未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2.西安阀门总厂合同项目代表颜志文与四川信易达公司合同项目代表肖威的微信聊天记录,2018年11月5日下午,肖威微信:瑞星燃气公司,成都市大邑县,曾晓宇139××××8245。“我这几个阀门发这个地址”。拟证明西安阀门总厂是按照四川信易达公司要求将合同内的7台产品交付上述公司,并由上述公司工作人员签收,应认定为四川信易达公司签收。3.西安阀门总厂法定代表人颜国忠与瑞星燃气公司总经理陈宏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瑞星燃气公司承认收取了7台设备。上述7台设备确实为四川信易达公司供;瑞星燃气公司总经理陈宏致电肖威,肖威承认并说四川信易达公司没有说不付钱。上述7台设备四川信易达公司已经收货。

四川信易达公司质证意见,证据1西安阀门总厂在一审中已经提交,经四川信易达公司核实四川信易达公司没有叫刘来李的人,故四川信易达公司对于该证据不予认可。证据2西安阀门总厂未出示原始载体,西安阀门总厂对真实性无法核实。通过身份页中载明名称为“X”,但备注为中显示“X肖威”,说明其中的“肖威”为单方备注的,代理人不清楚是否为肖威本人,但四川信易达公司确实是有肖威本人,四川信易达公司也不清楚是否为肖威本人使用的微信号。聊天的内容好像确实是属于案涉争议阀门送货期间,但是整个聊天的过程之中,并没有涉及到所谓发往成都的货数量及型号也没有涉及到最后是不是送到了有没有委托人签收等一系列后续问题,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肖威在一审判决前就已经离职了。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无法核实微信对象是否为瑞星燃气公司的总经理陈宏。

本院认为,西安阀门总厂提交证据真实性应予以采信。

二审补充查明,2018年11月23日《发货清单》(收货方:瑞星燃气公司,刘来李签收)

序号物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

1球阀Q347F-300LBDN300台42法兰DN300片8

3法兰DN80片24法兰DN25片4

球阀Q41F-150LBDN80台1

Q41F-150LBDN25台2

二审中,本院通知一审鉴定机构四川卓越蜀能电力设备检测有限公司鉴定人员出庭,鉴定人员称在现场时与西安阀门总厂和四川信易达公司沟通过,双方均接受不进行测压。阀门的所有相关尺寸会影响用户的安装使用,或者无法使用,甚至会涉及到安全隐患,所以尺寸必须要测量。阀门的尺寸和质量有很大的关系,尺寸不符合国家标准,可以得出案涉阀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结论就会导致产品质量问题。案涉产品有部分是埋在地下的,安装了的产品测压需要将产品拆下来,所以对现场库房中的12个品种的阀门进行检测。四川卓越蜀能电力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有相应的资质。美标的压力对应的国标是60-70,属于中高压。端法兰与阀门是整体,无法取下来,是阀门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是配件,法兰片可能涉及到用户影响安装或者是无法安装,甚至有安全隐患。铭牌标识上就没有执行标准,这一条就不符合国家规范。如果是美标,应该铭牌上要写清楚,我们要依据这个标准来检测,西安阀门总厂的检验报告上都写的是国标。

本院认为,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争议焦点为西安阀门总厂与四川信易达公司谁违约。

一、关于西安阀门总厂供货数量问题。1.经查,西安阀门总厂在本案中仅提交了范新林于2018年11月25日签收的3份《发货清单》,西安阀门总厂主张范新林签收的《发货清单》共计4份,一审遗漏1份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西安阀门总厂按照四川信易达公司项目代表肖威指定的送货地点,将价值142700元的7台产品及法兰14片,送至成都市大邑县瑞星燃气公司,由瑞星燃气公司工作人员签收,瑞星燃气公司总经理陈宏承认收到上述产品。肖威系案涉合同四川信易达公司项目代表,合同履行过程中四川信易达公司认可肖威的身份,因此,西安阀门总厂按照四川信易达公司项目代表肖威指定的送货地点所送7台产品的142700元应计入西安阀门总厂的送货总金额,即西安阀门总厂向四川信易达公司供货金额应为1038610元、法兰共计308片。

二、关于产品质量问题。1.西安阀门总厂认为本案管道用于运输天然气,属于高压,需有特种设备资质的机构才能检测,四川卓越蜀能电力设备检测有限公司不具备特种设备检测资质,本案《鉴定报告》不应予以采纳。本院认为,四川卓越蜀能电力设备检测有限公司二审中已举示其资质证明,同时鉴定人员陈某,在鉴定现场经与西安阀门总厂和四川信易达公司沟通,双方均接受不进行测压检测,在此情况下,西安阀门总厂提出四川卓越蜀能电力设备检测有限公司不具备特种设备检测资质,《鉴定报告》不应予以采纳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西安阀门总厂上诉称,双方约定阀门标准为美标,但鉴定标准为国家标准,《鉴定报告》不应予以采纳。本院认为,双方在案涉合同中约定阀门应符合国家相关阀门制造标准和出厂标准,且西安阀门总厂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中载明制造与验收标准为GB/T12237-2008,该标准与现行国家标准不一致,西安阀门总厂解释为笔误,应为现行国家检验标准,也能证明其出厂标准为国家标准的事实。二审中鉴定人员亦陈某西安阀门总厂的产品铭牌上并未明确载明为美标。因此,西安阀门总厂的该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鉴定人员二审中明确,案涉产品有部分是埋在地下的,安装了的产品测压需要将产品拆下来,所以对现场库房中的12个品种的阀门进行检测。阀门的所有相关尺寸会影响用户的安装使用,或者无法使用,甚至会涉及到安全隐患,阀门的尺寸和质量有很大的关系,尺寸不符合国家标准,可以得出案涉阀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结论就会导致产品质量问题。

综合以上,根据四川卓越蜀能电力设备检测有限公司《鉴定报告》,西安阀门总厂供应阀门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西安阀门总厂构成违约,四川信易达公司具有合同单方解除权。一审认定双方之间合同应当解除,西安阀门总厂应当向四川信易达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以及因西安阀门总厂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对于西安阀门总厂主张四川信易达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正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但对于四川信易达公司应当向西安阀门总厂返还案涉阀门数量认定有误,纠正为89台、法兰共计308片。

综上,西安阀门总厂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原审部分事实不清楚,导致部分结果有误,对此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131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即“西安市高中压阀门总厂、四川信易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阀门采购合同》于2020年5月27日解除”、“西安市高中压阀门总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信易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78331.8元”、“驳回西安市高中压阀门总厂的诉讼请求”、“驳回四川信易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二、变更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131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西安市高中压阀门总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信易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退还货款391659元,四川信易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高中压阀门总厂返还案涉阀门数量89台,法兰308片,盖板18片,垫片148片,具体型号、数量、金额详见一审法院查明部分,如不能返还的,按对应价款折抵应退货款。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2775元,由西安市高中压阀门总厂负担11114元,由四川信易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6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11-16
发布日期 202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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