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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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景强建材有限公司 陕西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景强建材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且应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景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0000002384元,由原告陕西景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5元,余款2359元予以退还。 |
裁判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