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大岭山中瑞水泥预制品加工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廖**、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大岭山中瑞水泥预制品加工厂货款234727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大岭山中瑞水泥预制品加工厂对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21元,由被告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廖**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25
发布日期 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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