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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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 毕节市七星关区腾云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民初641号民事判决; 二、由被上诉人毕节市七星关区腾云建材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支付货款162000元; 三、由被上诉人幸贵云对被上诉人毕节市七星关区腾云建材有限公司应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50元,公告费2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5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9840元,由被上诉人毕节市七星关区腾云建材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幸贵云负担。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于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两年内向原审法院或其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12-07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